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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东港市菩萨庙镇孙家沟村徐家粉坊村民组、第三人东港市菩**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该项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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