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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新昌县**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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