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新昌县七**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丁**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城裕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新昌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星街道五都村民委员会与俞**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诸暨**三江新村经济合作社管辖裁定书
何**与新昌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新昌县七**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新昌县七**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新昌县**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与新昌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新昌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