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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新昌县七**村民小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新昌县七**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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