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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与东阳**道麻车经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厉**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街道麻车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麻车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厉**起诉称:厉**是东阳市**村村民,自幼落户于该村,户口始终未曾迁出。1993年底,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未摆喜酒,也没有到男方家居住生活过,没有享受过男方家任何的农村福利。2014年,麻车经济合作社发布了《麻车集体经济分红办法》,规定每个村民可分得85000元,但厉**却被排除在外。厉**认为,《麻车集体经济分红办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分红款85000元;二、确认原告享有作为被告的集体成员的一切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厉**诉称,麻车经济合作社给其他村民分红85000元,却把厉**排除在外,这一事实本身可以说明厉**与麻车经济合作社之间对厉**是否具有该社社员资格存有争议。因当事人认为其具有社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涉及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厉**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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