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后溪镇岩内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含存放于厦门市**民委员会账户内)价值人民币40078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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