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陈**与被执行人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陈**与被执行人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福建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含存放于厦门市集**区居民委员会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249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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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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