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原告陈**被告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吴*与霞浦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霞浦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霞浦县**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古田县城东街道前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古田县城西街道**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古田县城西街道**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