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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古田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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