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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诉新建**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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