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东营市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崔**新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合法权益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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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广饶**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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