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等诉浏阳**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肖**、程**与被执行**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道办事处水佳社区小港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肖**、程**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浏未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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