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琼**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二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2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8元,两项共计28237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二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根信用社有存款(开户名: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二经济合作社,开户行: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根信用社,账号:xxxxxx)。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二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根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共计28562元,含执行费324元;

二、本院(2015)琼**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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