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一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琼**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一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受理了该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而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u0026amp;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amp;amp;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一经济合作社在琼**联社营根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共计4150元,含执行费50元(开户名:琼中县营根镇什通第一经济合作社,开户行:琼**联社营根信用社,账号:xxxxxx);

二、(2015)琼**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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