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杨**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江津区**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魏*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梁**、赵*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霍**、邓*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陈**、赵云南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