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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陈**、赵云南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陈**、赵云南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陈**、赵**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赵**、陈**、赵**已交纳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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