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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刘*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均属被告村组村民,婚后双方于2008年生一女,取名王**,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3年元月,被告村组每人分配征地款1万元,给独生子女只增加了0.3的份额即3000元,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增加1个人分配数额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征地款应增加的征地款0.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书。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均属被告村组村民,婚后双方于2008年11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并于2009年11月3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13年元月,被告村组每人分配征地款1万元,给独生子女只增加了0.3的份额即3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按1人标准补发7000元,形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户口本、独生子女光荣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系独生子女户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按照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政策,二原告在集体收益分配时应增加1人的份额,现被告村组只给原告0.3的份额,显系不当,故原告要求补足1人份额,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刘**地款7000元。

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袁*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并于付上款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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