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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及天冠酒**限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天冠酒业南阳**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尚**、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原审第三人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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