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了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