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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与王**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债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了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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