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方**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损失费2000元,利息8553元,共计21553元。原告王**于2007年1月9日付给被告方**11000元用于办理房产证。随后,被告方**办了个假房产证给原告,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方**写下欠条并退回办证费用,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房产证由原告王**自行办理,由被告方**提供相应办证手续。
二、被告方**欠原告王**人民币11000元属实。
三、被告方**赔偿原告王**3000元损失费。
四、以上二、三项总计14000元,限被告方**于2010年7月28日前付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