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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志诉被告刘*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志诉被告刘*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良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良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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