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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厂与杨*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某厂与被告杨*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9月2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原告湖南某厂诉称,被告杨**原湖南某厂厂长,湖南某厂由湘潭**民法院裁定于2006年12月30日宣告破产。湖南某厂尚欠被告人民币7634元。被告至今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告已丧失对原告主张债权的权利。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债权7634元为无效债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杨*答辩称,原告湖南某厂应欠我46313.5元,我没有借出金额为11659元和27020.5元的两张凭证,所以这两笔钱不能剔除。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原湖南某厂厂长。原告湖南某厂于2006年12月30日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截止2007年12月底止,被告杨*与原告湖南某厂财务往来帐帐面额为46313.5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湖南某厂应付被告杨*的往来帐数额为46313.5元,由原告湖南某厂一次性支付被告杨*人民币46313.5元。上述款项的给付限于2011年10月14日之前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湖南某厂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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