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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厂与戴某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某厂与被告戴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5月2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原告湖南某厂诉称,被告戴某系原湖南某厂的职工,湖南某厂由湘潭**民法院裁定于2006年12月30日宣告破产。湖南某厂尚欠被告人民币211904.72元。被告至今未依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告已丧失对原告主张债权的权利。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债权211904.72元为无效债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戴*答辩称,原告湖南某厂欠我211904.72元是实,我多次找湖南某厂要求支付,并向湖南某厂破产清算组反映情况,湖南某厂一直未付,211904.72元债权为有效债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某厂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原告湖南某厂共计欠被告戴*2008年的医药费1600.9元,欠款1467.1元(2007年8月14日原被告间的往来收支帐核减后的数额),欠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97926元,欠九华建筑工程队基建工程款32599.18元,欠装修费79311.54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湖南某厂自愿偿付被告戴*欠款100994元,其余欠款被告戴*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的给付限于2011年6月3日前履行完毕。双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2239元,由原告湖南某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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