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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郭*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与刘*等五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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