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周*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以便查清事实,确实法律关系,原审遗漏了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