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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恒**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钟*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恒**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钟*债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响*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审被告钟*所在地望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无加工承揽合同,又无买卖合同,只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响*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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