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公司、湖**公司与株洲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公司、湖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1)潭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1)潭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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