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波诉张国胜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被告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中旬,原告与一货主乘坐被告张**货车前往陕西,同年11月18日返回途中车发生侧翻,接着又被一陕西半挂车碰撞。2009年4月16日我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我事故损失5万元,现被告尚欠我11882元不予支付,要求被告支付我11882元,不同意与被告调解。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我与原告达成由我赔偿原告5万元损失的协议属实,而后我另行向陕西方索赔。因款未追回,直今下欠原告11882元。现无能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3时40分,陕西的刘**驾驶陕K37731号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泸陕高速1369KM+900M处撞上被告张**的在此事故前已侧翻的豫R17779号车,致使豫R17779K号驾驶员、货主、车主张**、搭乘人员即本案原告杨*、对方车的搭乘人员及司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该事故经商洛市交警支队西商高速公路大队(以下简称西商高速大队)处理,认定半挂车车方,侧翻事故车方各负事故的主、次责任。之后西商高速大队组织双方车主、受伤人员进行调解,在协商过程中,张**分别与已方司机、货主、搭乘人员达成赔偿协议。其中与原告张*的赔偿协议内容是张**负责赔偿杨*医疗、伤残等伍万元,先付28118元,剩余21882元待张**取得人寿财险西峡支公司赔偿款后支付。当日张**对未付的21882元向杨*方打一欠条。2009年11月张**从其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获得货损等7.5万元,张用此款支付原告杨*1万元和货主损失。2009年11月张**就其受伤及约定由其赔偿给自已一方司机、货主、搭乘人员损失向陕西刘**及刘**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此案尚未审结。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以其名义诉他方车主诉讼材料、原、被告协议、欠条,双方当事人陈述、已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原、被告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承担继续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杨*1188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