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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清诉被告欧贤会、欧用华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韩*清诉称:2008年7月份被告建厂需要叫原告的挖机帮其挖土方,原告为被告挖土方后,被告迟迟未能把余款结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被告愿意偿还1000元,但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还款期限。

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欧**、欧贤会欠原告韩**1000是事实,此款限被告欧**、欧贤会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韩**;

二、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清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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