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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新星煤矿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新星煤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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