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新星煤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周*与赵*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韶山**有限公司与韶山市韶山乡铁皮村某村民组债权纠纷一案
陈*与郭*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湘潭恒**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钟*债权纠纷一案
湖南某厂与戴某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黄**与被告刘**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与被告湖南**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永**金公司)、第三人陈**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符**与被告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诉被告黄**债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许**等328人诉被告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债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