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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黄**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黄**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利息362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5年5月26日被告黄**向原告李**收取了煤矿入股款20000元,随后原告因急需用钱要求被告退还入股股金,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付了600元给原告就再未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追讨未果遂于2010年4月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入股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向原告李**收取了煤矿入股款20000元,由被告黄**一次性退还原告李**16600元,被告黄**已付原告李**600元,还应付16000元,限2010年6月2日前履行兑现完毕。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李**负担302元,被告黄**负担30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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