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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方**、胡**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方**、胡**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400元,损失费5000元,利息10419元,共计28819元。原告李**于2007年1月9日付给被告方**13400元用于办理房产证。随后,被告方**办了个假房产证给原告,原告知晓后,要求被告方**写下欠条并退回办证费用,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房产证由原告李**自行办理,由被告方**提供相应办证手续。

二、被告方**、胡**欠原告李**人民币13400元属实。

三、被告方**、胡**赔偿原告李**3000元损失费。

四、以上二、三项总计16400元,限被告方**、胡**于2010年7月28日前付清。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方**、胡**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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