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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诉被告李**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诉被告李**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4325元,支付利息28915元,合计55240元。2000年被告李**在郴州市劳教所承包建筑工程向原告曹**赊购水泥,至2001年1月31日被告李**共欠原告水泥款18309元,按双方约定的利息结算共欠利息9519元,除已付的3500元,尚欠6019元。被告李**于2001年1月31日向原告曹**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本息24325元并承诺至1月31日未付款,每月按2%计息。随后,被告李**陆续付款至2010年2月12日,共支付2260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欠原告曹*成本息共计16810元。限被告李**于2010年5月7日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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