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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许**等328人诉被告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等328人诉被告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许**等328人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多数原告系下岗职工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许**等32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原告李**、许**等328人诉被告永兴县马家村一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宋**、熊温组成合议庭,其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肖**担任记录。原告方诉讼代表人许**、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方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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