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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邝**、第三人曹**债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邝**、第三人曹**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9月30日,被告邝**驾驶女式两轮摩托车搭乘曹**从永兴县复和乡沿X052线往永兴县马田镇方向行驶,行至永兴县曹家村连续弯道路段时,恰遇原告方工作人员刘*驾驶湘L53366轿车由相对方向驶来,双方避让不及,无牌女式两轮摩托车车头与湘L53366车左前部相撞,造成邝**、曹**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永兴**察大队永公交认字(2009)第D16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邝**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曹**此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受损湘L53366轿车花费维修费2070元,为被告邝**垫付医疗费4340.63元,为第三人曹**垫付医疗费23161.44元。被告邝**至今分文未付,由于被告邝**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所以其对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相应损失,应承担一半责任。由于其系未成年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035元、多垫付的医疗费13751.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邝**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被告邝**也支付了300元的医疗费。

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永**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曹**垫付医疗费23161.44元、为被告邝**垫付医疗费4340.63元、为湘53366轿车花费维修费2070元是事实,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9572.07元,减去被告邝**支付的300元计29272.07元,由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被告邝**各承担50%计14636.04元;

二、限被告邝**于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14636.04元给原告永**限责任公司;

三、双方对其他无争议。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永**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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