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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刘**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刘**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法院(2009)大海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唐**于2010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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