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维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东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丹东**民法院扣押并对其是否属于应罚没财产进行界定,目前尚未界定完毕,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原告芦**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路**与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福庄与东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东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东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战寿胜与东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