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单**(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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