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诉被告舟**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舟**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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