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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翁丽玉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丽玉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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