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成诉被告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成因起诉错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张**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青岛**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某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某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某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某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