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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成诉被告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成因起诉错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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