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城**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沈阳翔**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明**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明**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明**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格林豪**青藤分公司诉被告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