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城**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