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限公司与被告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找不到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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