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城**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沈阳慧**限公司诉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慧**限公司诉被告金殿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慧**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城**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明**责任公司诉被告纪红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格林豪**青藤分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限公司与被告富甲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阳格林豪**青藤分公司诉被告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格林豪**青藤分公司诉被告刘**、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格林豪**青藤分公司诉被告于今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