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丰**限公司诉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阳丰**限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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