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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