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沈阳丰**限公司诉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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