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港联物业**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城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丽静、人民陪审员朴善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港联物**限公司与沈阳国**有限公司签订,原告港联物**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主体,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港联物业(广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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