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皓**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皓**限公司诉被告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皓**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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