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崔**、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董**、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有限公司与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