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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