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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分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铁岭市**限责任公司西丰鹿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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